焦點評論:向美走?向德走?(林臻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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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向美走?向德走?(林臻嫺)

201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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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米的《向左走、向右走》描述一個城市裡,張丹峰帶團快閃 鹿迷酒店站崗撲空,帶著淡淡憂傷又美麗的命運與追尋的故事,看不下去! 調查:遇虐待動物 8成民眾立即報警,如同我國目前法治停滯,在臉書鬥嘴「我死了嗎」竟一語成讖,有認係因傳統法律多已過時落後,冠軍平均23.6歲 LPGA青春無敵,應力求改變,川普點名台灣 「搶美國人工作」,但屬法繼受國的我們,究竟要「向美走?向德走?」卻將描繪出截然不同風景的未來司法藍圖。譬如在德國,係採年輕考試出身的職業法官,搭配固定任期的參審員共同審理刑案,起訴時無所謂起訴狀一本,卷證併送,審理時非採當事人進行,主由法官職權進行,法官並非中立聽訟角色,亦不重視由雙方對抗的訴訟構造來發現真實,故不管被害人、或第三人參加訴訟,都僅是提供更多資料與觀點,讓法院參考,最後仍是由法院職權判斷,認定事實、撰寫判決,且審判範圍亦不受檢察官起訴拘束即非採訴因制度。
然在美國,刑事法官是由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轉任,先由隨個案挑選的陪審員審理,認定事實。起訴時卷證不併送,由檢辯雙方依訴訟策略請求證據開示,審理時採當事人進行,藉由檢辯兩造對抗攻防讓陪審員形成心證認定事實,法官僅中立聽訟,並予陪審員法律教示,認定有罪後才由法院量刑。致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雖與被告利害相反,但亦可能與檢察官意見不同,如獨立參加訴訟,形成錯綜三角關係,恐使原注重檢辯雙方平衡對抗的訴訟結構崩解,故美國原則上僅許被害人在量刑程序為心情陳述,其他被害人保護措施亦多與德式參加有所不同,此乃制度基礎與法理不同使然。
球員兼裁判釀錯亂日本在戰敗後採行美式當事人進行,嗣後論者欲引進德式被害者參加,即擔心造成訴訟構造崩壞,法理無法一貫,使制度難以運行,故雖引進但仍維持當事人進行構造。至於我國,過去繼受德國法制,刑事原採職權進行但迭受批評,88年司改會議後則大幅轉向,在9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引進傳聞法則、交互詰問等美式當事人進行規定。然修法迄今,傳聞例外法律漏洞百出,致實務無所遵循,尤其在全球化後層出不窮的跨境犯罪(如台商命案或詐欺集團)上,實務只能選擇「自為對被告不利的類推適用傳聞例外」承擔違憲違法的學界罵名,或選擇以「拒絕類推適用故境外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承擔縱放人犯的民眾指責。雖仍水土不服,但經過這些年,我國刑事法官已努力適應「向美走」的新制,逐漸不再那麼職權。惟不知是否受留美留德學界勢力消長影響,今105年再度修法引進的是德式第三人參加制度,似欲改「向德走」回職權主義老路。畢竟,第三人與被告利害關係不同,亦可能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其財產沒收須由刑事法官自為職權扣押或調查,再球員兼裁判自為判決。同一套《刑事訴訟法》,法官訴訟指揮「既要職權進行又要當事人進行」,實很難不精神錯亂。今小英總統上任,「全民司改」喊得震天價響,各路方案傾巢而出,主張朝德、朝日、朝美制者均有之,雖青菜蘿蔔各有所好,然令人擔憂的是立法品質,如還是只有權力對抗、協商交換,菜場喊價,動員投票,各取所需,隨興割裂後的立法,可能會出現美式陪審,搭德式被害人參加,再加日式起訴狀一本,法理上到底能否貫通?制度上可否運行?相關人權益如何兼顧?恐無人問。
法院別成待罪恐龍在面臨到底要「向美走?向德走?」法制選擇的命運與追尋上,大概只能期待新的司改會議,最後會像幾米般揮灑出縱有淡淡憂傷也能美麗的結局,別再讓法院成為待罪恐龍吧。
台南地院法官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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