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企盼利益衝突規範正義的曙光(翁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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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企盼利益衝突規範正義的曙光(翁裕峰)

2017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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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遭起訴的事證與援引法律後,謝淑薇輸短腿妞 終止草地3連勝,只能含淚按讚,肯黛兒 舔閨蜜卡拉,生技產業利益衝突規範的正義還沒有來臨。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的利益衝突揭露規範是空的架構,慶解禁 伊朗人整夜狂歡,授權研究機關可以自訂有利於己的實體法規範,陶子東家反虧焦志方沒種 扯出王鈞金鐘舊怨,跟美國以廉政法規的實體規範完全不同。唯有全面修訂能揭露利益衝突的具體條件,才能讓這些高級人才發揮專長。去年1月中,力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成功的陳建仁與蔡英文搭檔當選副總統,筆者隨即在28日為文,以2010年中研院生醫事件引發的新修《科學技術基本法》指出,台灣促進產學合作的利益衝突揭露條文,與美國聯邦法規以及史丹福大學完全不同,「完全沒有全國層級的利益衝突揭露通報機制,也沒有明確的揭露項目規定,而是授權各研究機構各自擬定,自我監督。」並呼籲當時的陳準副總統,針對前述闕漏,「真正地用科學方法來討論、制訂與執行國家政策」。
子女揭露態度不一言猶在耳,同年3月爆發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與浩鼎生技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疑雲,各界集中在臨床試驗解盲失敗消息釋出與翁啟惠女兒出售浩鼎股票的內線交易,也有集中在他未向中研院揭露女兒持有浩鼎股票這件事。經歷近一年的司法調查,檢察官認為他未涉及內線交易,不起訴;但是對於他女兒持有股票部分則是認定與浩鼎取得翁啟惠醣分子檢測技術專利有對價關係而予以起訴。以翁啟惠在全球醣分子技術研究的權威,這個結果不僅是對他個人,也是對台灣的生技製藥發展的重大打擊:何以現有最新的法定利益衝突揭露制度,無法使這個全球閃耀的生技科學明星避開地雷?這個故事要從新修訂的《科學技術基本法》說起,新法把利益衝突實體管制的制定權全部下放給各研究機構。中研院因此自行制定《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在2006年的草案,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明確規範二親等的關係人必須進行利益衝突揭露,中研院人事室還特別寫了一篇整理性的文章,明確引用《民法》規定指出,子女屬於要填報揭露的二親等。到了2012年8月,這個利益衝突處理原則通過,2013年1月公布的揭露表,卻把子女列為不必填報揭露的對象,完全違背中研院先前的草案和人事室對二親等的法律見解。
制度已被曲解破壞同樣在2012年,3月與4月,浩鼎美國母公司調查發現,台灣浩鼎在2011年7月,潛藏不當地給予一個研究實驗室30萬美金,而這個研究室裡的人和台灣浩鼎授予的股票有關聯;2011年9月,台灣浩鼎試圖給予張念慈150萬技術股。美國母公司所以會調查,是認為這兩件事有違反美國《海外貪污治罪法》與相關法律的嫌疑。檢察官起訴翁啟惠股票取得的年份雖然晚了1年左右,湊巧的是,股票取得的模式和數字,與美國母公司調查到的如出一轍 ,分別是浩鼎技術股1500張,2012年收受浩鼎股票3000張。制度被曲解破壞,問題之一在於母法完全沒有做實體規範,之二是對於單位機關主管沒有規定向上級揭露的義務,之三是取得股票的事實顯然已經發生在中研院的處理原則草案出爐之後,揭露表完成制定之前。如果國家級的利益衝突揭露制度再不趕緊由《科學技術基本法》給予積極的實體規範,讓高級研究人才清楚認識研究利益與技術移轉所生的財務利益孰重,而繼續任由各研究機構制定,以目前中研院跟浩鼎還在進行的醣分子合作研究計劃來看,可預見的,往後中研院出現第三個步上前輩後塵的頂尖生技研究人員,不是沒有機會。
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助理研究員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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