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資料能提供嗎(陳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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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資料能提供嗎(陳衍任)

2017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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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納達爾宰里奧仇家 問鼎第16座大滿貫,稅捐機關為充分掌握納稅義務人的課稅資料,開幕挺蔗總 A-Lin主場開唱 潘武雄接4棒,經常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 ,每日現宰鱔魚 鮮脆尚蓋青,要求民間公證人提供納稅義務人的公、認證資料(例如經公證的租約),避免與狗同床共眠,以免寄身蟲上身,以便利稅捐的稽徵。現行《公證法》第14條雖然規定「公證人有守密義務」,老皮中彈縫12針 笑稱打拳被KO,但面對稅捐機關排山倒海的稅務調查,全台各地公證人確實有苦難言。實務上甚至有聽聞,有些稅務人員還威脅要查核公證人個人有無欠稅事實,迫使公證人提供納稅義務人的公、認證資料。其適法性如何,確實有待進一步檢討。國家為查明事實真相,必然會干預人民的隱私權。這不僅存在於刑事法領域,在稅法領域也同樣如此。因此,國家在這兩個領域所應遵循的基本權保障和法治國界限,原則上具有類似性。基於此,在刑事法領域,為保護特定從業人員的職業上秘密,所賦予的「拒絕協力權」(包含拒絕陳述權及拒絕提示權),原則上也適用於稅法領域。此外,由於稅捐機關的調查程序,主要在於調查納稅義務人有無「短漏稅捐」,而涉及行政處罰的「短漏稅捐」與涉及刑事處罰的「逃稅」行為,其界線又經常不甚明確。有鑑於此,德國不僅在刑事法領域賦予公證人有「拒絕協力權」,在稅法領域也同樣有類似規定(參「德國稅捐通則」第102條及第104條:公證人以其資格受託付或知悉的事實,得拒絕陳述、作成鑑定報告及提示文書或有價物品。)。公證人應拒絕協力我國稅法雖未如同德國稅法明定公證人有「拒絕協力權」,但本文認為,為保護公證人與其客戶間的「信賴關係」,進而維繫該等職業在社會上被賦予的中立第三者地位,公證人在面對稅務調查時,仍應享有「拒絕協力權」的保障。為今之計,積極修法以填補漏洞,固為釜底抽薪之道;在法律未明定前,稅捐機關及法院也應該主動類推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賦予公證人在稅務調查程序中,享有「拒絕協力權」的保障。
事實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都不應該從她的人民依法所信賴的對象身上獲取「武器」,再回過頭來背叛,甚至對付該國人民。要知道,政府從人民的口袋多掙得一塊錢稅款,只是一時;但人民對於政府,或是對特定專業人員的信賴,卻非一蹴可幾,它需要長時間的培養,才有穩固的一日。日前稅捐機關要求公證人提供納稅義務人的公、認證資料一事,嚴重凸顯出我國稅捐稽徵實務長久以來,已習慣便宜行事的稽徵作風,對於稅務調查的合法性,乃至合憲性,卻未多所著墨。期盼藉此拋磚引玉,以期改善公證人在面臨稅務調查時,所遭逢的協力困境。
執業律師、交大科法所兼任助理教授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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