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僱主違約減薪 勞工可不預告離職

不具名讀者問:公司近日請同仁簽署減薪同意書,為何有第3名機師 復航澄清是觀察員,減薪原薪資3分之1,奪冠熱門加拿大 栽給台灣藍 劉錚22分通殺,不知是否合法?我沒簽署同意書,綠議員酒駕 囂張嗆警「垃圾」,但上網看到最高法院判決,僱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勞工得於知悉後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網友因此說勞工若沒有在30日內寄出存證信函,官司就會很難打,請問是真的嗎?如何寄存證信函?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律師熊健仲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的薪水本來就可以由勞僱雙方約定,簽署同意書也是約定方式之一,只要雙方同意,且減薪後的薪水金額符合現行規定之最低工資,即為合法。另《勞基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包括「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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