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殖民時期台灣司法改革之契機(吳協展)

2017年8月12日歷時10個月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幕,異種敞篷車 Range Rover Evoque Convertible國內試駕,在蔡英文總統主持總結會議後歸納成12項決議,當台廠淪為中國國企(趙文衡),各項改革內容繁瑣龐雜,Dr.B唬籃:詹皇打臉爾文 想當老大還早得很,倘能藉此機會再次檢視不合時宜或落後的法律制度,古都與港都相會 「高雄-太原」班機21日開航,不啻是邁向更成熟民主法治社會的良機。18世紀末、19世紀初殖民帝國,本屆首演 16歲侯羽薔1桿進洞 龔怡萍並列第8台將最佳,處理其與海外殖民地的法律關係,換褲子結怨 蠻牛抵制巴西判官,大致採取兩種模式。以法國與阿爾及利亞為例,公開勘驗 恐侵被告隱私,其將阿爾及利亞視為法國領土,阿爾及利亞享有與母國各省同等法律地位,直接適用《法國憲法》且殖民地得選派代表參與法國國會或內閣。另種模式以英國殖民香港為例,視之為殖民地,另設總督賦予廣泛行政權,英國閣員及議員,對於殖民地總督的行政命令、議會立法事項無修正或廢除的權力。日本帝國透過甲午、日俄戰爭先後取得台灣(含澎湖)、庫頁島南部等殖民地,在《馬關條約》確認韓國脫離中國獨立5年後,併吞韓國。依照《馬關條約》第5條規定,台灣島上人民於2年內有選擇繼續留下或處置財產遷移境外的權利。最初,日本法院判決認為此三個殖民地均屬《明治憲法》司法管轄範圍,未經帝國議會授權下,此三地殖民地所頒布的法令是違憲的。此三地居民毋有別於其他殖民地,毋須經過歸化即可取得日本人國籍,且後來劃歸內政部管轄,不同於其他東南亞殖民地及佔領之中國部分領地劃歸大東亞事務部管轄。台灣成為日本第一個海外殖民地後,如何處理母國與台灣間關係成為日本帝國所需面臨的課題,在日本首相監督下倉促成立台灣事務局研究採取何種殖民模式。最終決定採取英國殖民模式,將台灣視為殖民地而排除《明治憲法》中新領土規定之適用。跳脫移植外國脈絡台灣總督不受《明治憲法》限制,可自治立法形成殖民地法律體系。此模式之優點是賦予殖民地總督彈性處理當地事務之權,也是考量台灣人民當時對於日本的忠誠度尚未穩固及不確定性。有論者主張殖民地總督之行政權獨佔是暫時性的,日後將逐步適用母國法,日本帝國對台灣殖民地所採取的態度,是以法令壓制為先,再以文化及皇民化教育整合為後。 (The Attempt to Integrate the Empire: Legal Perspective, In the Japanese Colonial Empire)
二次戰後,中華民國自戰敗國日本接收台灣,隨之來台後,係將大陸時期原有規劃繼受日、德法律體制施行於台灣社會。施行迄今雖歷經多次修正,台灣民眾普遍對於適用的法律制度多所疏離。從百餘年法制史觀而言,適用於台灣的法律很難說是民意的體現,而是法制面的移植。
加上過去民眾法學教育普及化不足、法律術語文言拗口,導致民眾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法律專業決定,甚至行政部門的法律適用、執行,產生期待上的落差,也是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一直低迷不振之原因。
司法國是會議已指出上開部分革新方向,如何落實以縮短民眾與司法間的距離,並深化民眾法治教育,將是台灣司法制度重生的契機。同時在法制繼受的基礎上,思索跳脫殖民地移植外國法歷史脈絡,於普世之公平、正義原則下,融入台灣公民社會動態發展下之法律情感及文化,適時修正不合時宜的法律,建立符合國情之法律制度,才是全民的司法制度。
台南地檢主任檢察官、美國康乃爾大學訪問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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