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不要重蹈UBER覆轍(林青弘)

oBike以無樁共享自行車服務,品牌樣品衣 下殺1折起,企圖創新營運模式,住處遭法拍 法拉利姊:願加價6萬買回,以低廉租金與隨借隨還的彈性使用,兩性養生/吻出高潮!這樣的kiss 最讓人銷魂~,吸引更多人以手機App消費此項服務。此一商業模式業已於新加坡、中國大陸各地推行,RA RA SIS BOOM BAH,然而便利性所帶來的外部成本,中國刪存貸比限制 變相調降存準率,例如交通秩序之擾亂、停車佔用公共資源、報廢車輛的處理成本等等,亦伴隨此項共享經濟發生,不能視而不見。創新營運模式,不能自外於法令管理,也不能自認享有法制上的豁免權。為了調和廠商私利與公眾公益,租賃自行車的管理規範,政府應該考量以下方向:一、納稅、納管、納保:App程式上的儲值,能否有電子發票之適用?對於廠商實際營利數據的掌握,政府如何與業者建立互信的勾稽查稅機制與平台?oBike租賃型自行車之使用,應該規定行車強制險,藉以保障第三人與騎用人的權益。另對於廠商營運責任之強制納保,能以責任險覆蓋更多風險事故的賠償給付。
營運代價全民埋單二、使用公共資源應付費:日前,新北市政府援引《市場法》第13條限縮oBike停放權,透過公告效力,期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警察局執法取締、移置違規車輛,迄今取締車輛高達1700輛以上,然而oBike業者企圖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方式抗罰。審酌oBike車輛已有營利事實,業者不設置停車樁及停車場,這些成本外部化之後,均由政府所設免費停車場吸收。利用公家免費資源來賺取業者私利,如此搭便車行為,怎能發揮共享經濟的公共利益?更何況,oBike車輛數大未必是美,擾亂交通秩序、妨害市容觀瞻,也是外部成本之一,業者若不支付營運代價,豈不是全民承擔、大家埋單?
三、服務定位與消費者教育:自行車不能視為大眾運輸工具,僅方便性、個人適用的交通工具,且短程、彈性使用、天候與路況許可,皆是此項個人載具的先天限制。oBike業者若以「自行車界的UBER」定位,在消費者教育上,除了以契約機制加強騎用者自律,避免危險或違規的自行車使用行為外,更應該擔負企業的社會責任,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騎用者不搶道妨害他車通行同時尊重行人路權。現代社會需要更多元、更便利的交通方式,oBike的營運利基絕對存在於填補公車、捷運、輕軌、汽機車之不足處,以互補優勢滿足消費者多元多樣的交通需求與休憩便利。政府除了善盡管理監督角色,亦要積極鼓勵共享經濟的創新營運。對於業者而言,不迴避應有的納稅、納管、納保等成本與企業責任,才能調和共享經濟的私利與公益。
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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