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采集:法庭上的兒童(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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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采集:法庭上的兒童(賴芳玉)

2016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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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歲左右的孩子到了法庭,許瑋甯躺血床10小時 潔癖發作快起肖,緊緊縮在爸爸懷裡。法官問:「比較想給媽媽照顧、還是爸爸照顧?」小孩搖頭。法官又問:「假日去媽媽家玩好不好?」小孩說不要,威少8戰6度大三元 媲美喬丹詹皇,就把頭埋在父親的胸前。法官要求爸爸當庭把孩子交給媽媽抱,正晶21天峰迴路轉 今縮頭回《限時批》,爸爸才站起來想把孩子交到媽媽手裡,聲音沙啞 小心氣管癌上身,孩子便開始哭,名采集:習近平不敢面對的楊改蘭 (楊索),媽媽拿著玩具逗弄小孩,但小孩不斷閃躲,媽媽焦慮不已,喚著孩子的名字,孩子卻更緊張,揪著爸爸衣服不放。如你是法官,面對這個場景,你會如何判斷?媽媽是否曾經對孩子做了什麼不當的行為?還是爸爸對孩子洗腦了,孩子才對媽媽如此恐懼?除了以上場景,還有一個狀況也很常見,6歲的孩子單獨在法庭,爸媽都不在場,只有律師和法官,或許有家事服務處的社工在場,然後法官問:「比較想給媽媽照顧、還是爸爸照顧?」孩子怯怯地回答媽媽,法官問:「為什麼?」孩子說:「不知道。」如你是法官,面對這個場景,你會如何判斷?但在作此判斷前,不妨先思考孩子適合上法庭嗎?例如孩子年紀,對於邏輯或抽象性的問題,能理解多少?「照顧」、「假日」這兩個詞,對3歲左右孩子而言,是否理解具體內涵?孩子在異於平常的環境是否焦慮不安,而難以完整陳述?至少他不曾經歷父母親在一個奇怪的環境中對立的場景時,被一位陌生人詢問著極難回答的問題。他人協助行表意權假設這些問題都存在時,那上法庭這件事,孩子不能拒絕嗎?他只能被迫到法庭面對嗎?或者說孩子到法庭時,能否有其他對兒童友善的司法措施,例如社訪、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先行調查孩子是否有意願到法庭,或提供符合孩子年齡的司法措施,甚至有無取代到法庭的程序?
簡言之,兒童上法庭理應為法庭程序例外的狀況,亦即法院應先審酌兒童上法庭的必要性,如經認定為無法避免的程序,關於兒童的意願、陳述能力、理解能力,及在法庭上可以自由陳述的司法情境,理應必須經過一定的評估與準備。
去年全國家事案件總件數153,862件,不知道其中究竟有多少兒童上法庭,縱使《家事事件法》規定關於身分事件,7歲以上兒童方有程序能力,16歲以下兒童不得令其具結,但仍有許多7歲以下的兒童被帶到法庭當證人,雖然某些時候,兒童可能是案件重要、無法取代的證人,而有不得不上法庭的情況,但這理應是程序的「例外」,而不該是「原則」。
兒童表意權是兒童人權的展現,但並不是非在法庭上不可,社會局、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等都可協助兒童展現表意權,簡單說,這絕不會是把7歲以下兒童送上法庭的藉口。
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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