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Care+登台爭議 問題在哪(張冠群)

日前,旅美星鮮事 羅國華投1局 1K無失分,Apple Care+遭金管會以有違反《保險法》疑慮為理由,克拉拉 亂入又圓結婚宴,導致引進到台灣需要暫緩。而金管會研議的解套方式是讓目前電信業者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手機保固轉為保險服務。有人因此質疑金管會矯枉過正,蔡健雅雙胞胎誕生 思父淚崩,也認為國外都不是如此管制,酗酒保母疑似施虐 男童手骨折全身傷,為何台灣做法不同。其實,【壹週刊】恐怖喔∼這鬼片讓林心如不敢搭電梯(霍建華請準備),在現行保險監理法規架構下,金管會的立場也只能這樣做,問題出在民國18年所制定的《保險法》早已不合時宜。《保險法》第1條規定,所謂保險是一方交付保險費給他方,他方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時,負擔賠償責任的契約。而《保險法》第136條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從事保險業務。但,對「保險業務」沒有再另外定義,因此只能依照第1條的定義來解釋。而Apple Care+相較於原本的Apple Care對零件瑕疵提供更換或修復服務外,對因摔到或泡水而發生的損壞,在保固期間提供兩次的修復服務。就是這項服務,被認定為是由手機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讓電信業者在所有人不是故意的情況,負擔吸收手機損壞修理費用的責任,而落入了《保險法》的規範範圍。其實,金管會站在保險主管機關的立場,《保險法》如此規定,似乎也只能依法行政,依法監理。這類「延伸保固」被認為是保險而必須受保險法規規範的例子,其實早期美國也發生過。美國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在1938年就明白指出,一般零件的保固是屬於買賣契約附加的保固,但對零件瑕疵以外的天災或人為損壞提供修理服務,就是保險了!90年法規不合時宜但,一般人仍會覺得金管會管太多的關鍵,其實是《保險法》有沒有與時俱進。其實保險的要素有幾個:一、必須要有風險移轉與分散;二、有承擔相同風險的人組成的共同團體;三、有支付經過精算的對價;以及四、有補償的需要。這些要素,沒有被定入《保險法》中,導致《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範圍包山包海,因而對於什麼構成「保險」爭議頻傳,使一般人不會認為的交易習慣,竟然被以違反《保險法》而承擔刑責。例如過去計程車合作社給社員的損失補償互助機制也被認定是保險,而使負責人遭到判刑,或者關於民間互助會因為違反《保險法》的疑慮遭到起訴都是個例子。
因此我建議:《保險法》90年前就已經訂定的保險定義,沒有與時俱進,該修了。隨著社會各種交易形態越來越複雜,除了必須將保險的要件更加細緻化訂立,以限縮《保險法》規定的範圍外,對縱然落入保險定義,但客觀上根本不會對保險市場秩序安定造成影響的,例如Apple Care+有風險移轉及多數承擔相同風險的人組成共同團體,如果費用的計算與保險費精算原理不同,當然不算保險,但如果購買保固費用又是經過如同保險精算,就可能符合保險的各要素,但也應該要以列舉的方式排除在《保險法》規定之外。如此,才是一勞永逸的辦法,金管會也不必傷腦筋地依法律必須先禁止,然後再迂迴地把產險業者拉進來,用手機保險的三方模式解套。
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管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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