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住宅補貼看政府歧視(張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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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住宅補貼看政府歧視(張瑞文)

2016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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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房價高漲,大咖下凡調整 二軍華麗開打,為幫助國人購屋成家的夢想,刷卡最低應繳款 7月喊增,政府提供購屋補助「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住補方案),蘋中信:高鐵還未做到的事(劉克襄),以內政部今年度住補方案為例,共可分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種,申請人家庭組成條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有配偶;(2)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3)單身年滿40歲;(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婚姻媒介資源分配不難發現40歲以下單身者或目前無法成婚的同性伴侶均無法適用,呈現出一種歧視的現象。
住宅補貼既為落實居住正義的方案,目前的標準下,無法真正照顧到每一個真正有需要購屋成家的人。「家」的定義應該可以更多元:自己一個人也可以成家,同性伴侶也可以成家,但在同性婚姻未合法化的社會中,將被排除在此資源之外。這又何嘗不是對同性婚姻的一種歧視,甚至可說是一種壓迫;也就是說,如果想要申請補助,就要服膺異性戀霸權的觀念,乖乖找個異性對象結婚。
國家在落實基本人權上,不該以身分做為區分,更不該以成婚與否做為標準;國家不應該以傳統的婚姻家庭作為統治管理單位或媒介資源的分配,而是應該視其真實的需求而給予。
以法律面觀之,政府對人民居住權之重視落實於《憲法》第10條、第22條,在現行制度中,以結婚成家與否為申請條件實有不妥,其中甚至有差別化對待的現象,明顯違背《憲法》第7條關於人民平等權之保障──不因身分不同而產生的差別待遇。建議政府單位重新檢視現有制度:
宜個人為補助基準(1)廢除單身、已婚的申請條件規定;婚姻是自由的,個人有成婚與否的自主權。若不廢除,將形同強迫人民成婚,壓迫不婚者。(2)修改《民法》第972條;該條文對婚約的規定局限了成婚的對象,對於同性伴侶是一種壓迫與歧視。若不修法,將使得同性伴侶者喪失基本權利,住補方案即是如此。(3)補助標準應以個人收入(財產)作為單一基準;國家提供資源補助是為了協助經濟弱勢者,保障基本人權,不應將成家與否做為限制條件。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研究生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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