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從小燈泡案判決談兩公約適用(林俊宏)

小燈泡案昨天宣判,夫開車載小三 阿姑嫌髒怒賣2車,被告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屬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者,東瀛特蒐線 陽岱鋼4支0 連3戰雙安紀錄中斷,所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該等公約之解釋意旨,正確洗髮+頭皮按摩 打造健康髮絲,認為依法不得對有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之被告科處死刑,異口同聲反對 強制免試 北一女:可怕 建中:震撼,故對被告判處無期徒刑。這項判決合理嗎?我國分別於2009年及2014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侯佩岑代言鈣錠誇療效 罰12萬,正式將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陳珊妮自拍玩性大發 另類詮釋女女親密,而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且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的規定,就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均應參照公約意旨、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因此,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適用及解釋,都應遵照聯合國相關委員會之解釋,才符合《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公約施行法》的立法意旨。我國最高法院亦曾就此於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表示相同見解。
精障智障不得判死對於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者能否判處死刑,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84年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3條,明確規範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於2005年2005/59決議第7項,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締約國,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除此之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美國1995年的國家人權報告與日本2008年的國家報告,均於結論建議中表示對於精障者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此外,國際人權專家於2013年3月就我國人權現狀所做出的結論建議意見第57點,也同樣明白表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的犯人不應被判和/或執行死刑」。因此,依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及相關解釋,對於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者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應屬明確。對智能障礙犯之所以不得處以死刑的結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整理出如後的幾點原因(參盧明軒檢察官著《美國檢察官制度之研究》):
死刑無助刑罰目的其一,智能障礙犯之可責性較一般人要來得低,因為依據醫學上的定義,所謂智能障礙者不僅其智力表現遠低於一般人之平均值,其對周遭環境之適應能力,諸如溝通能力、自我照顧、控制等亦明顯的不如18歲以上之成年人,他們心智年齡上與未成年人同。縱使智能障礙者仍某種程度的能辨別對與錯,而不能全然的免於刑事訴追,但他們上開能力之欠缺,亦造成了他們在對周遭環境認識、適應、自我控制、經驗學習、邏輯推理能力上之不足,所以智能障礙犯之犯罪產生,有許多證據顯示應係出於自我控制、認識能力之不足。其二,對智能障礙犯處以死刑無助於刑罰目的之達成。智能障礙者的犯罪特性是根植於其身心的障礙而來,對他們本身而言,死刑對其犯罪之成因本就不具有嚇阻性作用。其三,由於智能障礙者的特性,他們可能會無意識的供認一些自己從未為的犯行,而他們亦往往無法和律師有效的溝通,而獲得律師實質有效幫助,同時他們在法庭上的行為舉止,往往很容易使人產生毫無悔意的印象。因此,無論從國際公約的規範或是身心障礙者的特性觀察,對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者排除死刑適用的結論,尚難認有不妥之處。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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