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給台灣的一堂課(郭戎晉)

網路與數位科技改變民眾既有的觀念,內線壓騎士 老鷹過盤,新的生活方式也因應此一潮流而現,給孩子一生受用的關鍵能力,其中,攀登人生的百岳,告訴自己:Yes, I can!,結合智慧手機與衛星導航的UBER叫車服務,備妥雙證件 查遺忘帳戶更便利,成為代表性的創新案例之一。UBER成立時間雖僅五年,「百大良醫」屈服利誘 同事難置信,美國華爾街評估其市值已逾400億美元,並於2013年7月引進國內,迅速累積諸多客戶,但因UBER未辦理汽車運輸業登記,遭交通部連續裁處罰鍰逾數百萬元,近期更引發應否勒令其停業之爭議。從供給端而言, UBER的營運方針,是與市場上既有的租賃車或計程車合作,其並未直接經營車隊,故以汽車運輸業論之,存在爭議空間。以競爭市場的車輛總數而言,事實上UBER並未增加新的競爭者,另面來說,UBER其實是善加運用合作車輛的閒置時間,轉而提供UBER的搭乘服務。惟當愈來愈多的消費者紛紛選擇UBER,無可避免衝擊固有市場,成為表象上的競爭者。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訊息透明計費彈性從消費端而言,所有人共通的計程車搭乘經驗,無論今天攔下的是新車或舊車,是進口車抑或國產車,一概適用相同的計程費率。UBER吸引消費者之處,除便利及訊息完整透明外,其車輛狀況及彈性的計費方案,亦是關鍵。若消費者願意支付高於現有計程車計價的費用,享受優質服務,似無不可之理;而消費者導向的彈性費率服務,何嘗不是既有的租賃車或計程車可資努力的方向,惟囿於法令規範,給了UBER切入市場的突破點。
從法規面而言,UBER案觸及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兩個既有行業的管理規範,包括《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UBER惹起非議的地方,在於其操作模式,異於計程車在相關法規底下所須遵循的作法。市場的新進參進人員,遵循法規自責無旁貸,但如果是因為愈來愈多的消費者選擇UBER,從而讓UBER事件更顯爭議,是否代表現有的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的管理規定,有必要重新思考其適當性。
1982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Gabriel Garcia Marquez曾說:「這個世界太新,很多事物還沒有名字,必須用手指頭去指。」如今我們仍用手指探索快速變遷的數位時代,只是手指是在點擊滑鼠、敲打鍵盤,到滑動手機與平板等。當網路讓實體與虛擬界線日益模糊,讓行業之間的分野日漸消弭,若未能跟上,便有淹沒於數位浪潮中的可能。
只要街頭有難以數計的空車跑動,諸如UBER的嶄新科技叫車與搭乘服務,仍有無限的發展空間。UBER事件的啟發,不是如何防堵它進入市場,而是既有的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能否提供與UBER齊平甚至更加優質的服務模式。如何將UBER吸引消費者的地方,納入現有法規之中,使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立足於不遜於UBER的起跑點,方為問題解決的合適作法,更不啻是消費者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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