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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槍》躺著中兩槍? 張藝謀首談與張偉平鬧不合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電影《三槍拍案驚奇》可能名字沒取好,韓國 慶州賞櫻吹雪,捲入製作人張偉平和導演張藝謀的『分手』糾紛中,【有片】追劇10大熱門零食 冠軍竟是…,躺著都連中兩槍。張偉平早前稱《三槍》是新畫面公司被迫做的一部電影,10月12日《蘋果日報》網站總瀏覽量1804萬次,間接指《三槍》品質差;而張藝謀日前也表示自己本沒打算拍《三槍》,滲眉埤水鳥美景沒了 淪毒埤塘,是製作公司想掙錢,要求他拍了這麼一部藝術水準低的電影。『二張』分手之後,張藝謀對張偉平扮怨婦要說法的要求不予回應,日前卻通過媒體回應了種種質疑,並表達了希望未來『回歸』拍幾部自己喜歡的電影。

《三槍》 躺著中兩槍
張藝謀孟買受捧獲終身成就獎

劇中國新聞網報導,張藝謀與張偉平合作16年間,張偉平對外一直以張藝謀的代言人自居,張藝謀也從未公開提出異議,甚至還默認。兩人分手之後,張藝謀獨自面對《經濟參考報》的採訪,種種回應卻與張偉平的說法截然不同。根據張藝謀的說法,《三槍》是他被商業要脅而拍的一部藝術水準低、叫座不叫好的作品。『本來(我)沒打算拍這部戲,可製作公司想掙錢,用小瀋陽(微博)出演搞商業炒作,就拼湊了一個不成熟的劇本。這真是一個臨時抱佛腳的決定。』張藝謀認為《三槍》是他迄今為止最不滿意的作品。『我感覺自己掉溝裡了,因為它缺乏文化價值,是商業要脅下的產物。』

而張偉平在分手之後說:『以後我們不會再做不想做、被迫做的電影,比如《三槍》。前兩天《紅高粱》的美術曹久平說,藝謀拍《有話好好說》時就曾跟他說過想改編《血迷宮》(《三槍》改編自這部作品)。新畫面根本沒有干涉過張藝謀的創作,都是他想拍什麼就拍什麼。』

對比兩人關於《三槍》的說法,實在是耐人尋味。一個號稱自己是被迫,一個宣稱自己被裹挾,但都同意一點——《三槍》是部爛片。這也可以看出,『二張』不愧是曾經合作多年的『好兄弟』,即便分手了默契還在,對電影的審美判斷還是挺一致的。

『奧斯卡獎』 花開表兩朵

以往每逢張藝謀的新片上映,必然要跟『奧斯卡』扯上關係,張偉平也樂於談張藝謀對奧斯卡的憧憬。張偉平說奧斯卡話題的時候,張藝謀有時就坐在旁邊笑吟吟的聽著不出聲,仿佛在為偉哥的發言作背書。而今輪到張藝謀獨自面對媒體了,他關於奧斯卡的說辭與張偉平代發言內容完全不同。正像是評書裡常說的,花開兩朵,各表一枝。

張藝謀表示,媒體總把『衝奧』這個詞放在他身上,這令他感到很無奈。『好像我老當益壯,端著槍衝著奧斯卡就去了,誓不罷休!我早就過了得獎的歲數,現在完全不是獲獎的重點,而且別太把奧斯卡當回事。題材偏好、拍攝上映周期、評委會成員和主席的背景、上幾屆獲獎影片對本屆獲獎作品的影響和限制……你算不過來,有太多的不確定因素你掌控不了。』

遙想當初《金陵十三釵》上映之際,張偉平可不是這樣說的,他在接受某網站採訪時透露了張藝謀對奧斯卡獎的雄心壯志。『張藝謀的終極目標就是奧斯卡。實話實說,歐洲的三大獎項都不如奧斯卡,甚至不如奧斯卡的一半。電影人那種獨有的驕傲和榮譽,現在能夠最好體現的,那就是奧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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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民主與反民主性格(林臻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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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民主與反民主性格(林臻嫺)

201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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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在重大案件層出不窮的日本,在裁判員自2009年5月21日開始實施已近7年後,不少媒體開始擔憂被裁判員裁判判處死刑之人數已快增加至戰前的水準,亦有媒體、學者詳細比較最高裁判所就幾類重大案件中,比較職業法官與裁判員裁判的量刑,認為後者有嚴罰重刑化的傾向,並提出警語。
此應與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在最近,一連撤銷了3件一審裁判員判處死刑的案件,而最高裁判所亦予以維持有關。而其中,最受社會矚目的當屬「松戶事件」(又稱千葉女大生殺害事件),被告先後強盜、性侵8名女性,並將最後1位女大生殺害並焚屍,一審遭裁判員裁判判處死刑,二審職業法官審理後將原審廢棄,認為該名被告所殺害者,僅為1人,且並未預謀,不應判處死刑,並自為改判無期徒刑,三審亦予以維持後定讞(日本最高裁第一小法廷,2015年2月3日,平成25(あ)第1729号)。
被害女大生的父母聽聞判決後聲淚俱下,支持者均甚為憤怒,認為該被告罪刑重大,且一審裁判員裁判有融入國民視點與感情,予以判死,應該尊重,二審職業法官憑什麼不尊重國民感情,逕行撤銷改判,那當初引進裁判員裁判,究竟有何意義?甚有激進者,主張二、三審亦應引進裁判員制度,此案件持續動盪日本社會,也掀起裁判員制度背後的困境。
在死刑案件之外,一起年輕夫妻「虐死幼女」的案件,一審裁判員認定被告夫妻並非故意殺女,而是過失致死,但卻判比檢察官依照最高裁的量刑基準後具體求處的10年徒刑還重,而量處了近乎故意殺人罪的15年刑度,判決理由以「有鑑於最近為防止虐待兒童的法改正已高度要求要尊重兒童生命的社會情勢,本件復係屬行為責任重大的兒童虐待事件,故只有科處嚴罰始能適合現今的法改正及社會情勢」。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重大瑕疵違誤,而予以維持。但此案卻引起撻伐,認為裁判員裁判違反量刑公平原則,即依照過去量刑基準,其他類似案件,大概就是檢察官具體求刑的10年,何以此一個案要被判處15年重刑。
故上訴三審後,最高裁判所「罕見」地廢棄一、二審判決,自為量刑,改判為10年及8年(日本最高裁第一小法廷,2014年7月24日,平成25年(あ)第689号)。日本的最高裁在主要判決理由中,指出縱使是裁判員裁判,也應該保持與其他裁判結果的公平性,即強調,不管在有沒有裁判員參與的案件中,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則仍是「被告行為責任」及「同種事例的公平性」,(而不是「法改正」及「社會情勢」),並未改變。該庭白木勇裁判官所寫的「補足意見」更暗批一審裁判員制度的審判長(即職業法官),未向參與的裁判員好好地闡述量刑檢索系統所得出之量刑傾向的拘束力,甚至露骨地說一審裁判員裁判中就「法改正及社會情勢」的量刑理由說明,只不過是一種「裸的」社會常識,並非「健全的」社會常識(良識),故應予否定。但沒有明說的是,到底所謂「裸的」與「健全的」社會常識間的差別,究竟是什麼?標準是由誰來決定?
藉此反思裁判員制對此判決,認同聲音不少,有認為將傷害致死罪的行為可罰性提高到比擬殺人罪來處斷,正是坐實嚴罰化的指摘,無怪乎最高裁必須以如此異例的手段加以廢棄,實有其不得已的苦衷。當然,反對的聲浪亦不小,有學者在接受《朝日新聞》朝刊受訪時:「如果一審職業裁判官在裁判員評議時仍要強調量刑傾向,將使裁判員自由表示意見變得很困難。」其他媒體亦指出,如此將使裁判員在量刑程序中,只能成為職業法官的橡皮圖章,將使投入了大量資本及社會資源進行的裁判員制度,逐漸流於「形骸化」……總之,此判決亦讓日本社會有機會更深一層地檢視裁判員制度,引進參考「民主主義」多數決原則的裁判員制度,是否真能解決司法權與生俱來帶有的「反民主」、「抵抗多數、維護少數」等基本權利的最重要觀點。對於尚未終局決定要走向參審或陪審的我國,除了「民眾滿意度」外,有關司法權的「民主」與「反民主」性格應如何調處,恐應有更深沉的思考。
台南地院法官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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