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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微罪結案 不如准不解送(林達)
2017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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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微罪結案權是一個微妙的權力,蔡明忠:松菸文創案就快落幕,意謂著基層警察就可以對嫌犯進行起訴,【實用片】小胖3招教你唱高音,或者給予不起訴,拿雞毛當令箭的私校教師評量(不平),也意謂著可以選擇逮捕移送,瘋時尚/還記得「布希鞋」嗎? 業者攻占網路搶客群!,或者任其自由離開。雖說微罪好像不嚴重,日本寫真妹進擊A咖 菜菜子高衩該邊最驚,但每一個市民會遇到的卻大多是微罪。微罪雖輕,但攸關個人前科紀錄,影響生涯極大,此事絕不輕微,不可等閒視之。賦予警察微罪結案權的原因,在於截堵龐大的微罪案件進入地檢,同時提升警察的偵查主體地位。以我身為檢察官能減輕案件負荷的本位主義,以及長期辦案與警察互動的友好關係,我本應無條件支持賦予警察微罪結案權。但站在國家整體角度我暫持保留意見,只有當刑事警察系統能免除外界不當干預的條件時,我才敢於大力支持。若觀察警察在社會權力地位,或許可以把美國和台灣當成兩個極端光譜。美國州郡警察權力極大,執法極其強悍,且幾無天敵,檢察官亦無力與其抗衡。但伴隨的是,美國州郡警察濫權、貪污、包庇、偽證的情況也飽受抨擊。由於美國州郡檢察官是公訴人角色,只能被動接受警方餵食的證據資料,更讓美國警方濫權情況難以制衡。在此情況下,美國州郡警察擁有微罪結案權,更惡化了濫權的情況。免除外界不當干預反觀我國,警察權力擺盪到另一個極端萎縮的光譜,酒駕拒測、臨檢不停、民代施壓、胡亂報案、大量申訴,都讓基層警察難以執法。微罪結案權將迫使基層警察直接面對極端艱鉅的執法環境。以往,即便查獲立委、民代酒駕,一切依法行事,逮捕移送檢方便無責任,關說壓力都由檢方抵擋,倘若結案權到手,恐怕反成燙手山芋。何況,警察人事經常難以擺脫縣市首長與各級民代的影響,再加上警界升遷文化與上級長官指令,都讓刑警在擁有微罪結案權的同時,衍生更多爭議。誰會關說警方?誰能逼警方就範?當然是上位者,有權有勢的人。倘若,有個大官對女職員「運用權勢猥褻」,卻逼警方以「性騷擾」微罪處理,警方怎麼辦?貿然施行此制,受害的將是基層警察和相對貧困的弱勢,甚至葬送整個警界與司法的威信。因此,我才謹慎地認為,只有當刑警體系能具備不受權貴干預的條件下,方有推行此制的基礎。
反而實務上,直接擴大警方「不予解送」人犯的範圍,是最有效的措施。現行法規定,法定刑一年以下徒刑的輕罪現行犯,檢察官可以批准不予解送地檢署,但其適用範圍過於狹窄。以筆者所在北檢為例,內勤值日解送人犯以吸毒、酒駕、超商竊盜最多,幾乎佔據八成。在24小時的法定時限壓力下,刑警偵查隊在深夜仍拚命趕工,檢察官亦不斷催促加速。但以吸毒犯為例,無論坦承或否認施用都不重要,一切都要等一個月後的驗尿報告,當日解送地檢署根本毫無實益,只有讓警方疲於奔命。影響所及,更壓縮值日檢察官當天處理重案、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間,也正是這個僵化的制度,造就了法院能否隔日再開審理羈押庭、法警人力不足的下游問題,若能修法將此範圍放寬,例如改為法定刑三年以下,或者一定金額以下的竊盜微罪,都可經檢察官批准不予解送,這將大幅減輕警察負擔,比賦予警察微罪結案權更有實益。
今天司法體系大量案件的工作負擔問題,不可能靠賦予警方微罪結案權來解決。因為國家總體案量不變,把微罪從檢方往前挪移給警方,恐怕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司改應該勇敢將若干非關公共利益的微罪除罪化,或者轉為自訴程序,降低國家總體案量,並且務實的放寬警方免予解送現行犯的範圍。至於提升警方偵查主體地位,更重要的是如何提升警方尊嚴與執法公權力,應該從緊急強制處分權、拒絕酒測、拒捕罪等實質修法加以落實,才是務實而有效之道。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