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鳴笛追小妹妹(陳友炘)

看到「少女無照躲攔查亡警:小妹妹,[驚]下垂臀肉長臉上!? 女瘋深蹲忘臉也需UP!,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的」這樣的標題出現在媒體版面,2對夫妻愛攝影 武陵成最後風景,身為法律工作者不免感到遺憾。是否對部分的警務人員來說,張鈞甯享受不衣樣 華服下藏野心,違規和犯罪根本就是同一回事,戶外穿搭 蒐羅3折起,都可以用盡一切手段予以打擊、排除的嗎?對於違反秩序的行為,被涼涼的內褲征服!【冰鎮棉涼感內褲】降溫5度!,根據輕重的不同,南韓Q1經濟 季成長率僅0.4%,給予不同層次的法律效果,英媒踢爆:美要求瞞飛彈試射失誤,不論在哪個時代或是哪個地方的法律,都採取這樣的制度。如果不分輕重,「殺人者死」,「傷人及盜」也統統得死,當年劉邦拿下關中恐怕就沒那麼順當了。在現代的法律體系當中,什麼樣的行為只是違規,什麼是犯罪,並不是沒有標準,但至少當眼睛單單看到有人騎在機車上,頭上沒有戴著安全帽,相信沒有人會說這就叫犯罪;如果沒有看到有其他的跡象,比如說手上拿著一把開山刀、手槍之類,甚或是滿身血跡,就算出現在身邊,也頂多認為這就是愛玩的孩子。雖然法律有說哪些違反秩序的行為是犯罪,哪些只算是違規,但請千萬別忘了,現代法律和過往時代最大的不同就在於「無罪推定」;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認定是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應該是無罪,既然是無罪,無論行、住、坐、臥乃至於生命,都應該要受到保障,不應該任意的被當作是罪犯來對待。看不出有追捕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上,警方必須實施追捕的也只有通緝犯、現行犯和準現行犯而已。法官或檢察官通知到庭都不來到處躲的,可抓;判決確定不準時去服刑的,可抓;有犯罪行為當場被發現,可抓;身上有血跡或是手上拿刀、拿槍,或是手裡扯著皮包一邊跑,後邊有人追著喊抓賊的,可抓。其餘的,就算是自己到警察局自首,也必須在檢察官簽發拘票的指揮下或是在取得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夠予以強制解送或隨案移送。因此,也看不出單單看到沒有戴安全帽就必須要像看到槍擊要犯一樣,進行千里追捕的必要。
當然,交通違規是必須要查辦的,這一點沒有人會否認反對。然而在執行上,像超速的行為,能夠攔下來開單的,就攔下來開單;攔不下來的,就用雷射、雷達測速外加照相存證來取締,這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裡面規定得很清楚;包括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行為也可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的方式來取締,對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的人,必須鳴笛緊追千里的理由,若僅僅在於見警即躲可能有犯罪嫌疑,坦白來說,似乎還是稍嫌薄弱了些。
最後,法律人常講的比例原則,那是在說法律規範騎機車必須戴安全帽,是要保障多數人來往交通的安全;而取締手段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和這樣的目的到底是「相得益彰」,還是「入不敷出」?如果結果算是「入不敷出」的話,就是屬於拿大砲轟小鳥的類型了。也就是說,當取締交通違規的結果,竟是交通的不安全,就「依法行政」來說,真的是毫無瑕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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