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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只是試試 &#187; 老闆娘煎蛋餅「滑鼠手」上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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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焦點評論：從人倫悲劇檢討刑事追訴（林孟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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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Oct 2026 03:52:5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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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世大運先發13局無失分 陳明軒周六戰猿證明身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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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據媒體報導，老闆娘煎蛋餅「滑鼠手」上身，一位受父母臨終託付，除濕防霉品 優惠6折起，照顧患有思覺失調症妹妹的哥哥，周休二日 擬改「一例一休」，疑似因為長期照顧的壓力，日圓貶、日貨價格無感　經部邀「喝咖啡」　業者允促銷，在一時情緒失控下，辣蘋果：是溝通還是宣傳（余艾苔），當街持刀砍斷妹妹的頭顱。對此人倫悲劇，反曲弓女神射 大賽抗壓射韓，許多網友除了質疑政府的長照服務政策之外，世大運先發13局無失分 陳明軒周六戰猿證明身手，也紛紛表達：「除非有經歷過，不然很難體會」、「30幾年要人如何不崩潰」、「希望法官能輕判、緩刑」。在犯罪事實尚待釐清之際，不宜妄下評論。縱使媒體報導屬實，這位哥哥所犯的是殺人罪，屬於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法官依法不能判處他2年以下，再予以緩刑。然而，現行法對於類似案例所採行的刑事追訴政策，真的合理嗎？我們不妨從另一件個案來加以檢視。 話說2010年間一位83歲的王老先生，平時與罹患巴金森氏症的老妻相依為命，後來老妻因摔倒骨折而不良於行，王老先生眼見老妻深受病痛折磨，為免除她的痛苦，遂以餵食安眠藥、用螺絲起子釘入頭顱的方式，結束了老妻的性命，再向員警自首。王老先生被檢察官起訴後，在法院辯稱：台灣沒有安樂死的立法，我是在不得已的情況才犯罪，但沒有錯。不過，法院仍然判處他有期徒刑9年。最後，這位王老先生於遭羈押1年後，病死於獄中。 王老先生的案例是典型的人倫悲劇。依照我國現行法制，輕罪賦予檢察官可以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裁量權限，重罪則必須一律起訴、審判。本件檢察官依法起訴、法官依法審判，但社會大眾不禁要質疑：對於這種高齡之人所犯下的人倫慘案，有必要「有罪必罰」？ 防止再犯回歸社會從刑罰目的論來看，「起訴法定原則」雖可以達成有罪必罰，收一般預防的效果，同時也具有制衡檢察官擅斷、防止外力不當干涉檢察權行使的機制。只是，現今的刑罰理論已很少採取絕對的應報刑主義，而是防止犯罪人再犯，使其盡早更生、回歸社會。是以，如果在起訴階段採取「起訴法定原則」，顯無再犯之虞的被告必須長期忍受審判程序的負擔，並蒙受前科烙印，明顯不利於改過向善；而且，不考慮各別被告犯罪的情狀，一律予以追訴處罰，也不符合實質平等，有失刑事政策的具體妥當性。人們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因此，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輕微、其情可憫的事件，本無須「有罪必罰」。而對照外國經驗，2015年日本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高達58.85%的被告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向法院起訴者僅有19.01 %；反之，同一年度台灣檢察官向法院起訴者高達42.7%，緩起訴比率僅佔9%。台灣、德國數據的比較，也得出台灣緩起訴比例明顯偏低的結果。如果台灣檢察官採行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比率與日本、德國相當，台灣每年可能有將近10萬人因為犯錯，經由犯罪偵查而學到教訓，卻不用面臨訟累、蒙受前科烙印。這不是較為妥當的刑事政策？台灣檢察官何以不樂於使用緩起訴、職權不起訴？主要原因可能是：起訴由法院背書作決定，不用擔負終局的責任。 改採起訴便宜原則這次司法國是會議的「檢討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監督機制」議題，可以讓我們重新檢討這樣的刑事政策。筆者身為委員，基於上面的說明，已提出：「建請改採起訴便宜原則，賦予檢察官不分案件類型及罪名，有全面的起訴裁量權」的改革方案。同時，為防止因檢察官起訴裁量權限的擴大所可能衍生的權限濫用問題，應採行配套措施：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前，應取得法院的許可。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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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2010年間一位83歲的王老先生，平時與罹患巴金森氏症的老妻相依為命，後來老妻因摔倒骨折而不良於行，王老先生眼見老妻深受病痛折磨，為免除她的痛苦，遂以餵食安眠藥、用螺絲起子釘入頭顱的方式，結束了老妻的性命，再向員警自首。王老先生被檢察官起訴後，在法院辯稱：台灣沒有安樂死的立法，我是在不得已的情況才犯罪，但沒有錯。不過，法院仍然判處他有期徒刑9年。最後，這位王老先生於遭羈押1年後，病死於獄中。<br />
王老先生的案例是典型的人倫悲劇。依照我國現行法制，輕罪賦予檢察官可以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裁量權限，重罪則必須一律起訴、審判。本件檢察官依法起訴、法官依法審判，但社會大眾不禁要質疑：對於這種高齡之人所犯下的人倫慘案，有必要「有罪必罰」？<br />
防止再犯回歸社會從刑罰目的論來看，「起訴法定原則」雖可以達成有罪必罰，收一般預防的效果，同時也具有制衡檢察官擅斷、防止外力不當干涉檢察權行使的機制。只是，現今的刑罰理論已很少採取絕對的應報刑主義，而是防止犯罪人再犯，使其盡早更生、回歸社會。是以，如果在起訴階段採取「起訴法定原則」，顯無再犯之虞的被告必須長期忍受審判程序的負擔，並蒙受前科烙印，明顯不利於改過向善；而且，不考慮各別被告犯罪的情狀，一律予以追訴處罰，也不符合實質平等，有失刑事政策的具體妥當性。人們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因此，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輕微、其情可憫的事件，本無須「有罪必罰」。而對照外國經驗，2015年日本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高達58.85%的被告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向法院起訴者僅有19.01 %；反之，同一年度台灣檢察官向法院起訴者高達42.7%，緩起訴比率僅佔9%。台灣、德國數據的比較，也得出台灣緩起訴比例明顯偏低的結果。如果台灣檢察官採行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比率與日本、德國相當，台灣每年可能有將近10萬人因為犯錯，經由犯罪偵查而學到教訓，卻不用面臨訟累、蒙受前科烙印。這不是較為妥當的刑事政策？台灣檢察官何以不樂於使用緩起訴、職權不起訴？主要原因可能是：起訴由法院背書作決定，不用擔負終局的責任。<br />
改採起訴便宜原則這次司法國是會議的「檢討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監督機制」議題，可以讓我們重新檢討這樣的刑事政策。筆者身為委員，基於上面的說明，已提出：「建請改採起訴便宜原則，賦予檢察官不分案件類型及罪名，有全面的起訴裁量權」的改革方案。同時，為防止因檢察官起訴裁量權限的擴大所可能衍生的權限濫用問題，應採行配套措施：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前，應取得法院的許可。<br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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