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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惡判例不改哪來司改（莊勝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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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8 May 2022 08:25: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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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論壇與專欄&#160;〉 &#160;&#160;&#160;&#160;&#160;蘋論：罷免與公投的解套&#160;&#160;&#160;&#160;&#160;焦點評論：我們的婚禮來自一場告別式（Connie）&#160;&#160;&#160;&#160;&#160;趙少康傳真：郝龍斌帶動反核食公投（趙少康）&#160;&#160;&#160;&#160;&#160;UBER轉移焦點或融入正規（趙哲聖）&#160;&#160;&#160;&#160;&#160;惡判例不改哪來司改（莊勝榮）&#160;&#160;&#160;&#160;&#160;小英的民調 專家的濫調（張讚國）&#160;&#160;&#160;&#160;&#160;蘋中信：京都星塵（詹偉雄）&#160;&#160;&#160;&#160;&#160;《蘋果論壇》徵稿 分享到 Facebook 分享到 Plurk 分享到 Twitter 惡判例不改哪來司改（莊勝榮） 2016年12月09日 更多專欄文章 念法律的人都知道，王思平找幸福 親雕水晶羽翼，判例在實務上有拘束法院之效力，台積電員工分紅 平均近93萬，雖然不像法律效力那麼強，新婚尪犯醉家暴 離婚讀秒 米倉涼子被打頭勒脖，但實務運作上與法律劃上等號。《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林志傑掛傷號 劉錚CBA首秀贏球，二審判決若維持一審之無罪判決（意即被告連闖兩關無罪），遊韓團遇火燒車 18台人驚險逃出，提起上訴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基因改造食物安全嗎（賴秀穗），或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地位，由此可見其威力。民事上訴第三審，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包括法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判例，判例效力之大，不言可喻。應透過修法解決掉現在在談司法改革的人，哪一位提到把惡判例廢除或透過立法修改？答案是零。如果壞判例這座大山不移，還繼續殘害司法消費者，當然敗訴者會遷怒法院。法律人及社會大眾應呼籲立委，蒐集壞判例，透過修法把「撒旦」解決掉，要法院自動廢除惡判例，要等到何年何月？ 舉一則非常明顯的惡判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佔有人佔用土地蓋屋，除了可訴請拆屋還地外，亦可請求不當得利。問題是，不當得利之時效，《民法》第179條及125條規定是15年，但被最高法院法官一變成為5年。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例：「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不因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計算有不同。」該壞判例導致無權佔有公家機關、他人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甚或佔用頂樓、一樓法定空地（無分管契約）者，援用該判例後頂多賠5年，且土地租金最高以申報地價年息10％為計算。 佔有人再笨也要三拖四拖，即使敗訴確定，也要耍賴等執行完畢才甘心。何以至此？因為佔有期間愈長，利益愈大，賠償所有人相當租金之損害少之又少，比諸市價相差甚遠，有的相差5倍甚至百倍，再者，時效才5年，享受之利益無窮。若賠償額鉅大，也早已脫產了，「賠」談何容易？但大公司、公家機關佔用民地，脫不了產，則另當別論。這種壞判例肇致無權佔用者享盡利益，所有人吃虧到底，屬不正不義之判例，早該廢了！ 惡判例蹂躪近60年上則惡判例，《民法》權威王澤鑑教授早於民國79年所著《不當得利》乙書抨擊。原來製造這判例的人，恐怕已就木（至今近60年），我們這一代、下下代，還要接受這種惡判例的蹂躪嗎？依賴惡判例享受果實的受益者，真的符合司法正義嗎？喊司法改革卻不改惡判例，這是哪門子的司改？ 律師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論壇與專欄&nbsp;〉<br />
                            &nbsp;&nbsp;&nbsp;&nbsp;&nbsp;蘋論：罷免與公投的解套&nbsp;&nbsp;&nbsp;&nbsp;&nbsp;焦點評論：我們的婚禮來自一場告別式（Connie）&nbsp;&nbsp;&nbsp;&nbsp;&nbsp;趙少康傳真：郝龍斌帶動反核食公投（趙少康）&nbsp;&nbsp;&nbsp;&nbsp;&nbsp;UBER轉移焦點或融入正規（趙哲聖）&nbsp;&nbsp;&nbsp;&nbsp;&nbsp;惡判例不改哪來司改（莊勝榮）&nbsp;&nbsp;&nbsp;&nbsp;&nbsp;小英的民調 專家的濫調（張讚國）&nbsp;&nbsp;&nbsp;&nbsp;&nbsp;蘋中信：京都星塵（詹偉雄）&nbsp;&nbsp;&nbsp;&nbsp;&nbsp;《蘋果論壇》徵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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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惡判例不改哪來司改（莊勝榮）</p>
<p>                                2016年12月09日</p>
<p>                                更多專欄文章                            </p>
<p>                                念法律的人都知道，<b><font size="5"><a href="http://blog.smartguy.tw" target="_blank">王思平找幸福 親雕水晶羽翼</a></font></b>，判例在實務上有拘束法院之效力，<b><font size="5"><a href="http://seo.smartguy.tw" target="_blank">台積電員工分紅 平均近93萬</a></font></b>，雖然不像法律效力那麼強，<b><font size="5"><a href="http://seo.smartguy.tw" target="_blank">新婚尪犯醉家暴 離婚讀秒 米倉涼子被打頭勒脖</a></font></b>，但實務運作上與法律劃上等號。《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b><font size="5"><a href="http://sports.smartguy.tw" target="_blank">林志傑掛傷號 劉錚CBA首秀贏球</a></font></b>，二審判決若維持一審之無罪判決（意即被告連闖兩關無罪），<b><font size="5"><a href="http://marketing.smartguy.tw" target="_blank">遊韓團遇火燒車 18台人驚險逃出</a></font></b>，提起上訴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b><font size="5"><a href="http://diamond.smartguy.tw" target="_blank">基因改造食物安全嗎（賴秀穗）</a></font></b>，或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地位，由此可見其威力。民事上訴第三審，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包括法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判例，判例效力之大，不言可喻。應透過修法解決掉現在在談司法改革的人，哪一位提到把惡判例廢除或透過立法修改？答案是零。如果壞判例這座大山不移，還繼續殘害司法消費者，當然敗訴者會遷怒法院。法律人及社會大眾應呼籲立委，蒐集壞判例，透過修法把「撒旦」解決掉，要法院自動廢除惡判例，要等到何年何月？<br />
舉一則非常明顯的惡判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佔有人佔用土地蓋屋，除了可訴請拆屋還地外，亦可請求不當得利。問題是，不當得利之時效，《民法》第179條及125條規定是15年，但被最高法院法官一變成為5年。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例：「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不因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計算有不同。」該壞判例導致無權佔有公家機關、他人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甚或佔用頂樓、一樓法定空地（無分管契約）者，援用該判例後頂多賠5年，且土地租金最高以申報地價年息10％為計算。<br />
佔有人再笨也要三拖四拖，即使敗訴確定，也要耍賴等執行完畢才甘心。何以至此？因為佔有期間愈長，利益愈大，賠償所有人相當租金之損害少之又少，比諸市價相差甚遠，有的相差5倍甚至百倍，再者，時效才5年，享受之利益無窮。若賠償額鉅大，也早已脫產了，「賠」談何容易？但大公司、公家機關佔用民地，脫不了產，則另當別論。這種壞判例肇致無權佔用者享盡利益，所有人吃虧到底，屬不正不義之判例，早該廢了！<br />
惡判例蹂躪近60年上則惡判例，《民法》權威王澤鑑教授早於民國79年所著《不當得利》乙書抨擊。原來製造這判例的人，恐怕已就木（至今近60年），我們這一代、下下代，還要接受這種惡判例的蹂躪嗎？依賴惡判例享受果實的受益者，真的符合司法正義嗎？喊司法改革卻不改惡判例，這是哪門子的司改？<br />
律師<br />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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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親家變仇家 狂賣華南金14萬張 新光進帳20億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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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7 Nov 2019 02:26:1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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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蘋果日報》網站 5月7日 每天統計速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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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基因改造食物安全嗎（賴秀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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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老鷹添悍將 大分可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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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王子與公主童話故事破滅，A3947 男憂腦傷妻中風母「生活慘慘慘」，吳欣盈與林知延對簿公堂。資料照片【財經中心╱台北報導】親家變仇家？華南金與新光金兩大豪門聯姻生變，《蘋果日報》網站 5月7日 每天統計速報，讓新光金旗下的新光人壽，基因改造食物安全嗎（賴秀穗），近年來一路減持華南金股票，老鷹添悍將 大分可期，從2011年的6.55％，今年只剩下1.93％，為新壽持股華南金近12年以來最低水位，尤其近1年更大舉出脫14萬張股票，帳面就進帳20億元，外界不免聯想與二代王子林知延、公主吳欣盈婚變，公主展開復仇有關。根據華南金控公布前10大股東明細，今年4月底為止，與華南金仍有姻親關係的新壽，1年來大舉出脫華南金股票，由3.3％大降至1.93％。華南金副董林明成長子林知延2011年風光迎娶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長女吳欣盈，但婚姻僅維持2年，2013年7月傳出婚變，雙方互告、訴請離婚。值得留意的是，2011年雙方聯姻後，新壽成華南金的利害關係人，依規定對於關係人持股不能超過新壽淨值10％，當時新壽已超出比例，導致華南金當年辦理現金增資時，金管會禁止新壽認購，且要求持股比不能增加。不過市場人士表示，當時金管會並未要求新壽減持華南金持股。 華南金副董林明成為子女終身大事傷腦筋。「沒什麼好驚訝」對於大股東新壽頻頻出脫持股，華南金主管昨表示，不清楚股東的持股變化，不予評論。新光金控副總徐順鋆則說，新壽持股華南金變少「沒有什麼好驚訝」，這是依關係人限額的規定，之前一直超限，依法令要減碼，現已改善，也會預留空間，以免股價上漲又超限。徐強調，投資的事情與兩家關係無關，「外界揣測太多」。至於未來是否會加碼，他則不願評論。 新壽大賣華南金持股，圖為新光金董座吳東進。董監改選處境艱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與單一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額，限保險業淨值10％，合計所有關係人交易總額，限保險業淨值60％。若以新壽去年淨值737億元、握華南金32.6萬張估算約53億元，僅佔7％多，並未超出單一關係人限額，但市場推測，可能加計新壽其他關係人的持股，已超過60％上限。法人分析，新壽大賣華南金股票，可能有3大原因，一是華南金和新光金聯姻後，新壽頓時成為「利害關係人」，得符合關係人交易限額的法規。其次，新光金今年逢董監改選，新光吳家處境艱辛，減碼華南金，將「關係人」額度空出來後，可再去加碼吳家自己關係人股票，以鞏固經營權。 「調整投資組合」最後是今年來台幣狂升，新壽匯損壓力罩頂，已經與新光公主婚變的華南金，就成了賣股美化帳面的優先選項。台新投顧協理黃文清指出，新壽降低持股操作也可能是調整投資組合，或長期持股有獲利而處分。 華南金、新光金豪門婚變事件簿2011/04．華南金王子林知延娶新光金公主吳欣盈，海內外辦3場婚宴2013/07．林知延不滿吳欣盈與男性友人嘴對嘴合照，告上法院，訴請離婚2013/09．吳欣盈指控丈夫在她座車上裝設GPS，也訴請離婚，並控告林知延、律師、徵信社等4人妨害秘密罪2014/05．GPS案，林知延等4人遭起訴2014/12．GPS案，吳欣盈告林的律師主導，求償6000萬元2017/05．林知延告吳欣盈出軌案，法院判訴請離婚敗訴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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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金副董林明成為子女終身大事傷腦筋。「沒什麼好驚訝」對於大股東新壽頻頻出脫持股，華南金主管昨表示，不清楚股東的持股變化，不予評論。新光金控副總徐順鋆則說，新壽持股華南金變少「沒有什麼好驚訝」，這是依關係人限額的規定，之前一直超限，依法令要減碼，現已改善，也會預留空間，以免股價上漲又超限。徐強調，投資的事情與兩家關係無關，「外界揣測太多」。至於未來是否會加碼，他則不願評論。<br />
新壽大賣華南金持股，圖為新光金董座吳東進。董監改選處境艱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與單一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額，限保險業淨值10％，合計所有關係人交易總額，限保險業淨值60％。若以新壽去年淨值737億元、握華南金32.6萬張估算約53億元，僅佔7％多，並未超出單一關係人限額，但市場推測，可能加計新壽其他關係人的持股，已超過60％上限。法人分析，新壽大賣華南金股票，可能有3大原因，一是華南金和新光金聯姻後，新壽頓時成為「利害關係人」，得符合關係人交易限額的法規。其次，新光金今年逢董監改選，新光吳家處境艱辛，減碼華南金，將「關係人」額度空出來後，可再去加碼吳家自己關係人股票，以鞏固經營權。<br />
「調整投資組合」最後是今年來台幣狂升，新壽匯損壓力罩頂，已經與新光公主婚變的華南金，就成了賣股美化帳面的優先選項。台新投顧協理黃文清指出，新壽降低持股操作也可能是調整投資組合，或長期持股有獲利而處分。<br />
華南金、新光金豪門婚變事件簿2011/04．華南金王子林知延娶新光金公主吳欣盈，海內外辦3場婚宴2013/07．林知延不滿吳欣盈與男性友人嘴對嘴合照，告上法院，訴請離婚2013/09．吳欣盈指控丈夫在她座車上裝設GPS，也訴請離婚，並控告林知延、律師、徵信社等4人妨害秘密罪2014/05．GPS案，林知延等4人遭起訴2014/12．GPS案，吳欣盈告林的律師主導，求償6000萬元2017/05．林知延告吳欣盈出軌案，法院判訴請離婚敗訴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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