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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只是試試 &#187; 【壹週刊】盛夏必備　話題款眼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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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黃帝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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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7 Apr 2019 19:25: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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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論壇與專欄&#160;〉 &#160;&#160;&#160;&#160;&#160;蘋論：誰還怕川普&#160;&#160;&#160;&#160;&#160;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160;&#160;&#160;&#160;&#160;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偵查洩密刑罰媒體 對嗎&#160;&#160;&#160;&#160;&#160;廢棄戒嚴時期不法的判決（林孟皇）&#160;&#160;&#160;&#160;&#160;收回中廣頻道 NCC於法有據（江雅綺）&#160;&#160;&#160;&#160;&#160;蘋中信：川習會是否讓我們冷靜了一點？（杭之）&#160;&#160;&#160;&#160;&#160;名采集：孩子可以分辨家人還是客人嗎（賴芳玉）&#160;&#160;&#160;&#160;&#160;《蘋果論壇》徵稿 分享到 Facebook 分享到 Plurk 分享到 Twitter 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黃帝穎） 2017年04月18日 更多專欄文章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日前通過決議，愛迪達工讀生 被爆穿「假NMD」，擬限制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報導，淚蘆葦 血蘆葦（謝幸吟），引起各界關注。未來立法與行政應秉持司改決議保障「司法人權」的精神，求保佑 竟變角頭宣示地盤，若立法或NCC搞錯方向，逆轉地主新秀 盧彥勳首輪晉16，演變成限制或弱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壹週刊】盛夏必備　話題款眼鏡，恐牴觸「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不可不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簡單來說，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對國家權力的監督理所當然，當然也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因此，司改決議的精神，應是保障被害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人權」，而非限制新聞媒體對司法檢調的公共監督。舉例來說，司改決議擬要求媒體在報導偵查中個案時，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這是確保每一個人民免受輿論定罪，符合保障司法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牴觸新聞自由，類如媽媽嘴命案的無辜咖啡店老闆或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等案，檢警調配合媒體定罪的戲碼並非罕見，故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顯有必要；反之，如果是非基於司法人權保障的過度限制，則有牴觸新聞自由的違憲問題。恐違憲弱化第四權如媒體報導，有司改委員提案，擬依戒嚴時期立法的《廣電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禁止頻道或網路評論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個案，這明顯過度限制新聞自由，造成媒體對「司法權」監督的嚴重弱化，牴觸《憲法》「新聞自由」保障精神，所幸這個提案未獲司改會議通過。 司改處理涉及「新聞自由」的媒體報導限制時，應格外謹慎，時時需以「司法人權」為核心標準進行檢驗，千萬不可演變成弱化媒體（第四權）對司法的監督，背離《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精神，否則將使台灣離民主法治國家越來越遠。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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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nbsp;&nbsp;&nbsp;&nbsp;蘋論：誰還怕川普&nbsp;&nbsp;&nbsp;&nbsp;&nbsp;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nbsp;&nbsp;&nbsp;&nbsp;&nbsp;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偵查洩密刑罰媒體 對嗎&nbsp;&nbsp;&nbsp;&nbsp;&nbsp;廢棄戒嚴時期不法的判決（林孟皇）&nbsp;&nbsp;&nbsp;&nbsp;&nbsp;收回中廣頻道 NCC於法有據（江雅綺）&nbsp;&nbsp;&nbsp;&nbsp;&nbsp;蘋中信：川習會是否讓我們冷靜了一點？（杭之）&nbsp;&nbsp;&nbsp;&nbsp;&nbsp;名采集：孩子可以分辨家人還是客人嗎（賴芳玉）&nbsp;&nbsp;&nbsp;&nbsp;&nbsp;《蘋果論壇》徵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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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黃帝穎）</p>
<p>                                2017年04月18日</p>
<p>                                更多專欄文章                            </p>
<p>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日前通過決議，<b><font size="5"><a href="http://diamond.smartguy.tw" target="_blank">愛迪達工讀生 被爆穿「假NMD」</a></font></b>，擬限制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報導，<b><font size="5"><a href="http://diamond.smartguy.tw" target="_blank">淚蘆葦 血蘆葦（謝幸吟）</a></font></b>，引起各界關注。未來立法與行政應秉持司改決議保障「司法人權」的精神，<b><font size="5"><a href="http://expert.smartguy.tw" target="_blank">求保佑 竟變角頭宣示地盤</a></font></b>，若立法或NCC搞錯方向，<b><font size="5"><a href="http://marketing.smartguy.tw" target="_blank">逆轉地主新秀 盧彥勳首輪晉16</a></font></b>，演變成限制或弱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b><font size="5"><a href="http://design.smartguy.tw" target="_blank">【壹週刊】盛夏必備　話題款眼鏡</a></font></b>，恐牴觸「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不可不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簡單來說，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對國家權力的監督理所當然，當然也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因此，司改決議的精神，應是保障被害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人權」，而非限制新聞媒體對司法檢調的公共監督。舉例來說，司改決議擬要求媒體在報導偵查中個案時，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這是確保每一個人民免受輿論定罪，符合保障司法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牴觸新聞自由，類如媽媽嘴命案的無辜咖啡店老闆或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等案，檢警調配合媒體定罪的戲碼並非罕見，故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顯有必要；反之，如果是非基於司法人權保障的過度限制，則有牴觸新聞自由的違憲問題。恐違憲弱化第四權如媒體報導，有司改委員提案，擬依戒嚴時期立法的《廣電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禁止頻道或網路評論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個案，這明顯過度限制新聞自由，造成媒體對「司法權」監督的嚴重弱化，牴觸《憲法》「新聞自由」保障精神，所幸這個提案未獲司改會議通過。<br />
司改處理涉及「新聞自由」的媒體報導限制時，應格外謹慎，時時需以「司法人權」為核心標準進行檢驗，千萬不可演變成弱化媒體（第四權）對司法的監督，背離《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精神，否則將使台灣離民主法治國家越來越遠。<br />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br />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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